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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浅谈"多层嵌套"
来源: | 作者:君研资本 | 发布时间: 2018-11-28 | 44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资产管理及资产证券化领域广泛运用。《资管新规》第十条明确把受(收)益权与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一起列为允许私募资管产品范围。



按照狭义嵌套的认定标准,单一资金信托受让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只是与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构建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与私募基金管理人间形成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理应不属于狭义嵌套。相应的,上述交易结构也并未超出两层嵌套的限制。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出于规范金融机构通过层层嵌套进而转嫁风险并实现套利的不良行为,从定义上明确了“多层嵌套”的范畴,旨在规避由于多层嵌套而隐含的潜在风险集中爆发的危机。在资管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以《资管新规》作为基本依据,通过向上、向下对投资者、基础资产进行严格穿透,可以有效避免违规操作,进而也进一步提升了自身对抗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