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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防范非法集资,您需要知道这些
来源: | 作者:君研资本 | 发布时间: 2018-06-21 | 2066 次浏览 | 分享到:

面对市场上多样化的投资宣传,我们如何练就“火眼金睛”呢?今天君研资本特别邀请了专业律师,来为我们分析和解读关于“非法集资”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销售的;

  2. 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

  3. 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经营的;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 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方式或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9.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通过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提供借款为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以股权上市增值、境外投资为名,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非法吸收资金的;

  12.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专门面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的;

  13. 以部分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有巨大升值空间为名,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从而非法吸收资金的;

  14. 以互联网借贷信息平台(P2P)为名,欺骗公众有银行存管进而非法吸收资金的;

  15. 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名非法吸收资金的。



告诫投资者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