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破虚假宣传和不靠谱承诺
远离股权、债权为名的非法集资
一、案例概况
近期,陕西证监局接到投资者反映,陕西Y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名,宣传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推销公司股权,向投资人借款。
该公司在《股权认购书》中,向出资人虚假宣传承诺“公司拟定于2016年12月左右转‘新三板’,3-5年上创业板或中心’、“公司股改完成后,股东凭‘股权证’换领公司‘股票’”,同时,虚假承诺“公司如期若不能在‘新三板’上市,公司将按持股人认购股权时的原价进行回购,并且支付持股人持投金额年息18%,作为补偿。”诱导张某某以2元/股的价格,认购10万股,计20万元。在“借款协议”中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中间人向社会公众借款集资,借款利息折合年化收益高达20%以上,诱导王某借款10万元,且已发生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
二、评析启示
该案在一起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以公司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为噱头、虚假宣传和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推销其公司股权和借款两种形式筹集资金,涉嫌构成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投资者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 记住“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你看上别人的高利息,别人惦记的是你的本金。不要被画饼充饥、概念炒作和虚假夸大宣传所迷惑,更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诱惑,及时识破虚假宣传和不靠谱的承诺背后的骗局,增强抵制涉及股权、债权投资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坚持到合法机构理财,坚决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外衣
借助嵌套式合伙架构的新型非法集资活动
为了规避私募基金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投资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等监管规定,不法机构通过设计嵌套式合伙架构,设立多级合伙企业,以私募基金的名义来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以所谓“高端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的营销策略骗取投资者信任,通过在居民小区和主要街道大肆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和非合格投资者销售。新型非法集资活动值得投资者高度警惕,严密防范。
【典型案例】
某不法机构A代销其关联方M公司发行的M1和M2两只基金产品,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完成募集后,投向M公司两个地产项目中,但并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其后,M公司资金链断裂,M1和M2产品无法正常兑付,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集中爆发。M公司作为M1和M2产品普通合伙人(GP),出资额为总募集规模5%,余下资金通过设立多期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每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又分设多级合伙企业的嵌套式投资结构,向个人投资者募集。合伙期限分为1年、3年、5年等不同期限,投资金额为20万元起。公司通过复杂的产品设计掩盖真实资金流向,采取异地代销方式规避监管,以股权融资为幌子,行债权融资之实,且高成本、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其自融自投,资金池业务、庞氏骗局等特征明显。
【以案说法】
私募基金不得保本保收益,且其投资领域广,产品设计复杂、专业性强,不适合普通投资者尤其是老年投资者投资。
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切记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一私募基金产品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以低于此限额销售的所谓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投资者要“正确认识备案登记、仔细甄别宣传信息、充分了解执业能力、保持警惕远离陷阱”,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正确认识备案登记。私募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不等于对机构合规性和管理能力的认可。私募机构登记不是行政审批,更不是变相行政审批,中国基金业协会只对私募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阅。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将登记备案宣传为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其虚假、夸大宣传属于违法行为。
二是仔细甄别宣传信息。判断私募机构规范化水平应全面考察登记备案信息及相关信息。对多家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分析表明,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好坏直接体现私募机构的管理规范程度,登记备案信息详实、准确的私募机构通常具备较高的诚信及规范意识,违法违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阅相关信息,结合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初步判断。
三是充分了解执业能力。投资时尤其要充分了解私募机构的执业能力。投资者对其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更应关注公司高管人员的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考察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的业绩、公司的资信状况等真实情况,对夸大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所谓“私募机构”应高度警惕。
四是审签合同远离陷阱。高回报承诺往往潜藏圈套和陷阱。投资时要认真阅读相关协议、合同,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内涵及产品特性,切勿轻信口头宣传,盲目投资。投资后,应及时跟踪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了解基金运作情况。发现异常行为或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远离以“众筹炒股”为幌子的非法集资陷阱
[典型案例]
某互联网理财平台发布“众筹炒股”合买计划112个,平台用户人数达25671个,累计募集金额1986万元。其推出的合买计划有“保本型”和“进取型”,其中:保本型由操盘人承担亏损风险,操盘人的保证金为产品资金规模的20%,操盘人和投资人七三分成炒股所得收益,操盘人保证金亏损10%时会预警,亏损15%时则强制平仓;进取型则是操盘人和投资人共同承担风险,三七分成炒股所得收益,进取型资金规模50万元以上,操盘人的保证金为产品资金规模的10%,亏损15%时预警,亏损20%时强制平仓。“众筹炒股”平台收取管理费为资金规模的0.005%/天。
[案例解读]
“众筹炒股”模式包含操盘人、投资者和互联网理财平台三方面。理财平台根据特定标准和条件寻找或者通过审核平台上自荐的投资人,筛选、认证出一批过往交易业绩较好的所谓“操盘手”,然后由其在平台上发起众筹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投资者投资于这些项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操盘人保证金、产品预警线和平仓线进行限制,并完全公开或半公开操盘人的账户,保证投资者实时查询账户情况。目前市场上比较典型的有操盘达人、人人操盘、淘股神等众筹炒股平台。
[以案说法]
“众筹炒股”互联网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资金归集行为和设立资金池等具有“非法集资”特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应树立风险意识,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应时刻牢记“四个合法”:合法机构、合法场所、合法人员、合法产品。投资者应选择经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机构核实其从业人员身份,认准合法产品,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风险不明的“新型”投资产品,应先向合法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管部门咨询,不要等遭受了损失才想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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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2019-05-17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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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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