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研究报告
医药行业的又一场大变革悄然到来
来源: | 作者:君研资本 | 发布时间: 2018-12-25 | 3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   言   


12月6日国家带量采购首次试点结果出炉,产品终端售价断崖式下跌引发A股恐慌,此后连续两个交易日A股医疗卫生板块领跌,市值蒸发将近3000亿。

我们认为,本次医疗卫生板块的整体下挫,不能简单解读为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市场应激反应,其背后是国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思路。带量采购制度的推行,短期内并不会对行业内企业形成太大影响。若未来带量采购全面推开,那么行业的估值模式将更加趋近于精细化工行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会面临一定转型压力,而行业内中小型企业则举步维艰。


图片 背景信息

今年下半年,医药行业的又一场大变革悄然到来。上海药事所网站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表示: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

一、采购品种及数量

根据已批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目录和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目录,经联采办会议通过以及咨询专家,确定以下采购品种(指定规格)及约定采购量: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是指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二)申报品种:是指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内获得国内注册有效批件的上市药品。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承诺申报品种的全年产销能力达到本次采购数量要求。

2.申报品种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2.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2.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3.企业拥有本次采购品种指定规格的有效注册批件,在申报品种时,每个品种必须包含本企业生产的所有主品规。

三、约定采购量及采购执行说明

(一)本次集中采购药品约定采购量由各试点地区上报确定。

(二)各试点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