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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知识小百科 I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来源: | 作者:君研资本 | 发布时间: 2019-05-31 | 2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具有迷惑性的是,有的非法集资人也设立了一定的筛选条件,如只接受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或在书面合同中规定最低出资额。对此,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如集资人一方面设定门槛,另一方面暗地里鼓励或安排一名投资人代表多个投资人出资,仍可构成非法集资。

具有迷惑性的另一种方式是,非法集资人把募集的对象对准亲友,或者采用招募业务员并让业务员出资的方式。针对这种情况,《意见》第3条专门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上述非法集资人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个人不仅要在形式上满足“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的要件,而且要严格履行“数量”和“合格投资者”这两个限制条件,不得变相违反。

相比非法集资,私募基金有着相对较规范的资金管理机制。首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其次,在私募基金的运作中,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是分离的,私募基金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财产

附图2:非法集资与私募的界分

结语:

随着《暂行办法》和《解释》、《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制定和出台,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界分越来越明确,二者的模糊地带不再像过去一样那么宽泛。因此,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个人也不再无法可依,无据可循。在把握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要件稍加注意,避免私募法律风险并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