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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聚焦科创板之二 —— 制度摸索中的同股不同权
来源: | 作者:君研资本 | 发布时间: 2019-07-19 | 4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市场接受度

注册制可以说是是成熟资本市场的标准配置,但同股不同权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双重股权不仅在市场接受度存在较大分歧,而且其具体的标准与限制条件也并不统一,市场支持者和反对者各自论据也逻辑合理。

1、认可程度不一

全球各国对于“同股不同权”有不同的做法从区分来看,英美法系更倾向于设置更自由宽松的规定,而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在公司法法条中禁止使用“不同投票权”架构,总结起来分三类:

①不禁止:美国、加拿大、瑞典、新加坡、香港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对于“同股不同权”相当宽容,尤其是针对非上市公司,但对于上市公司,有些国家和地区则限制较多;

②允许非上市公司采用但禁止上市公司采用:澳大利亚;

③禁止使用:德国、西班牙、韩国等。

                                              表3:市值前20证券交易所态度

从全球市值排名前20的证券交易所来看,有12家允许同股不同权,其中香港从2018年开始允许。同股不同权在支持与反对上没有绝对的优势方,局势基本处于五五开。

2、历程反复,规则宽紧不一

回顾历史,即便是最发达的资本市场,对待同股不同权问题时有反复,即使放开限制也是较为谨慎的,以美国为例:

①1926年前,纽交所允许同股不同权,但争议不断;

②1926-1940年,纽交所禁止无表决权股上市交易;

③1940-1985年,纽交所禁止同股不同权公司挂牌;

④1985年,迫于其他交易所竞争压力,纽交所放开禁令,但不被投资者接受;

⑤1988-1990年,美国联邦证监会对纽交所放开限制感到担忧,颁布规章增加同股不同权上市限制,但不久被废除。

各个国家对同股不同权的态度各不相同,不同国家还能分出各种不同的细则,如澳大利亚只允许非上市公司采用同股不同权,但禁止上市公司采用;一些规国家要求同股不同权股东人数不超过5人且为技术研发人员;同股不同权股票上市后禁止再融资等。总的来说,同股不同权问题仍有较大争议,不同国家不同民族风俗也有着不同的规范尺度。

3、同股不同权的支持者与反对者

同股同权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论据也各有道理,从实际发展来看,不同资本市场采取该模式上市的股票表现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