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作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试点田,承载着制度上进行前瞻性摸索的改革任务,上一篇聚焦文章中集中讨论了注册制的相关安排与美国经验,本次将探讨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的相关制度摸索与采用该种制度的相关案例经验。
一、同股不同权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第八条中,明确科创板企业可以使用同股不同权进行注册上市,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中》详细规定了相关形式企业的上市规则。
1、同股不同权的概念
公司股份的权利多种多样,我国《公司法》下股份权利可细分为10余种,方便起见一般简化为两类:所有权和控制权,所有权主要指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权、控制权主要指公司事务的投票决定权。同股同权意味着两者是平等的,有一股股份就有一票的投票权,这符合普遍接受的公平原则。但由于资本市场上融资常常使得创始人股份稀释至50%以下,由于没有50%以上股份,公司创始人可能面临无法以多数票决定公司的重大运营事项的尴尬,于是同股不同权就被设计出来。
广义上,只要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不协调,就可以认为是同股不同权,常见的层层控股、交叉持股广义上就属于同股不同权的一种。举一个例子,母公司甲拥有子公司乙60%的股权,子公司乙又拥有孙公司丙60%的股权,则母公司甲拥有孙公司丙36%的股权。这里的股权是所有权,但孙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投票权)通过子公司的控股关系被母公司间接支配,从而导致控制权和所有权的不匹配,母公司在只掌握孙公司36%的所有权的情况下获取了60%投票权。
科创板所指的同股不同权内涵是狭义意义上的,仅属于对投票权的分割,指公司发行的股份具有不同的投票权。
2、最被广泛采取的模式——AB股
同股不同权大致上可分为多重投票权(AB股)模式、投票上限限制模式、股份特别权益模式等,但现实中最被接受也最被广泛使用的类型是多重投票权(AB股),且基本运用于广前景高增长的科技型企业。
表1:同股不同权模式细分

AB股架构将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特权股。AB两类股票在除投票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上完全一致,一般设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