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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聚焦科创板——美国证券发行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来源: | 作者:君研资本 | 发布时间: 2019-04-19 | 4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第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史称《蓝天法令》。法案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细节,并且必须获得许可后方可抛售。另外股票经纪人也得“持照上岗”,证券从业资格证不可或缺。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令》类似的法律,被统称为“蓝天法”。蓝天法由美国各州政府负责实施,该类法案用于规范一个区域内的证券交易,以及股票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的注册,美国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证券监管机构,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称之为企业管理部,而德克萨斯州则为州证券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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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证券法律与监督机构的设立

在州级法律设立后,仍缺乏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监管机构和联邦法律。恰逢1929年大萧条,经济危机给整个经济系统带来毁灭性打击,在新任总统罗斯福的主持下,联邦政府在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4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并成立了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


罗斯福1934年设立联邦证监会


两部证券法对美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进行了约束,从而让证券交易的各个方面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联邦证监会的设立则全面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与协调,美国当时有11个证券交易所,除内达华州外均有州级蓝天法,各交易所各地方规章制度不尽相同。联邦证监会的设立无疑能减少这些机构和交易所的摩擦。

至此,美国证券行业的基本架构真正确立起来,形成了联邦法律——州级法律——交易所规章的三重规则体系和联邦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州级证券监督机构——行业自律规范的三重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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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上市注册制



   许多人认为欧美证券市场通行的注册制就等于形式审核而非实质审核,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在前文美国证券行业架构介绍中我司已经指出,美国的证券行业自律管理远早于政府监管,在亚当斯密自由主义学说盛行的年代,国家干预是匮乏的,自由放任直接导致了大萧条,但并不代表凯恩斯宏观调控学说在之后的发展中就没有市场。虽然《蓝天法》、《证券法》、证监会等通行措施是20世纪初才设立的,但并不代表注册制就没有实质审核,相反其内涵是相当丰富的。



上市流程受到三重监管


美国公司的公开发行由联邦和州的监管机构执行审查并注册,上市则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查。美国的证券公开发行和上市是两个分支,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但不上市,也可以一次性公开发行并上市,甚至还可以不同各国公开发行上市。简单来讲就是一个公司在非负债融资的不同阶段接受不同部门、不同条款的监督约束。


表1:监管类型


具体实施上:联邦层面的监管由联邦证监会负责,法律依据为联邦法律;州层面的政府监管由各州证券主管机关实施,法律依据为州蓝天法律;如果公司股票需要上市交易,则再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当然,三种监管并不是各自独立的,也有一些协调联邦与其他部门关系的法令,如《1940年投资者公司法》、《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改善法》、《2002年统一证券法》。